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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庆彦律师事务所
牟善荣律师:
个人简历:1986年—1990年 在吉林林学院学习
1990年—1995年 吉林省吉林制材厂工作;职员
1995年—2005年 吉林森工集团吉林市森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2005年—2015年 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5年至今 林庆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牟善荣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自2005年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案件。
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牟善荣律师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目前,牟善荣律师在房地产业、商业企业、证券、金融等行业领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沈丽冬: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2201199511213182
1993年10月考取全国律师资格,并成为执业律师,至今已有22年执业经历。曾历任职山东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律事务部人员,北京某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全国的企业并购项目负责人。先后任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业务领域:
1、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并购与重组。曾于济南、北京、松原等地进行公司并购与股权转让案例;
2、多次参与所涉重大项目谈判、为管理层决策提供详实的法律报告;
3、擅长民商事案件的审查与诉讼代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
王雨琦 执业证号:12201200111770924
王雨琦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2001年作为专职律师开始执业。现为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2001年开始执业以来,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先后就职于黑龙江怀特律师事务所、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等多个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类民、商、刑事案件数百起,坚持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核心,设身处地为委托人着想,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凭借自身精湛的司法技能和优质的服务有力地维护了案件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还先后担任了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力实业有限公司、c长春外国语学校、长春市第七中学、长春市第十九中学、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自身享有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拟制合同;对顾问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顾问单位对外业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以及为顾问单位参与的商业谈判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领导人及员工的私人财产处置及涉法事宜提供精准服务;并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普法教育等。为顾问单位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10余年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拥有丰富的司法阅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有良好的法律精神和道德操守。在为当事人服务过程中勇于担当,恪守信誉,敬业负责,富有激情,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也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关注社会公益事业,2011年起成为吉林省优秀禁毒志愿者。为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先后获得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
业务领域
公司法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刑事辩护等。
【个人基本情况】
【姓 名】: 张洪雨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76
【已获学位】: 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师从彭诚信教授)
【毕业院校】: 吉林大学法学院
【档案所在单位】: 吉林大学
【电子信箱】: hyzhang0305@126.com
【教育背景】
1、2004年9月—2007年7月 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民商法方向,获法律硕士学位。
2、1996年9月---2000年9月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所获证书】
2007年9月以386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A类法律职业证书。证书编号:A20072201040308
【专业特长】
本人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方向,熟悉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诉讼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论文题目】小区车库权属问题民法研究
本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获法律硕士学位。2007年10月—至今 实习并执业于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现任执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过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侵权(交通肇事、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拆迁补偿,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及刑事案件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2014年3月,吉林市东昌花园小区林某某诉闵某房屋买卖纠纷(法院诉讼),(2014)昌民二初字第40号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全面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9月,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吉林省电视台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2011年5月,张女士与鞍山海城市牌楼镁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劳动仲裁);2011年6月,长春市某公司与德惠造纸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院诉讼);2011年5月,长春市某公司与长春市起重机配件厂厂房转让纠纷(法院诉讼);2010年11月,吉林省巴渝竹苑餐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诉讼),2010年7月,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新立城镇爱国村民委员会与长春大金仓玉米收储有限公司土地转让纠纷(法院诉讼),2016年4月,梅河某参业公司资产收购(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律师在执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以事实与法律为根据和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成功案例一
沈阳李甲票据诈骗罪无罪辩护成立
案情:2003年,沈阳的李甲在长春注册成立一家空调设备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长春的钢材市场赊购钢材。以“押支票”的方式赊购,即开出支票,不写时间,何时账户上有钱,才告知钢材经销商去银行存支票,取款。先后以这种方式赊销钢材总价值80多万元,陆续给付6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20万元未给付。在钢材经销商索要欠款不成时,钢材经销商起诉法院索要欠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撤诉。李甲因未履行还款协议,并因经营不善回到老家沈阳。钢材经销商误以为李甲逃离,遂报案李甲诈骗,长春市宽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认定李甲涉嫌票据诈骗,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李甲在使用支票时并没有这种目的,也没有隐瞒账户上无存款的事实真相。
2、从被害人在卷宗中陈述的内容时,说明李甲购买他们材料时,一直是以押支票的方式购买的,期间发生过多次的业务往来,且支票上只写明金额,不写日期,同时很明确的告知被害人,自己账户上现在没有钱,等有钱进来的时候通知他们,他们再写上日期再到银行取钱。因此李甲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
3、本案中,受害人已经起诉李甲,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受害人撤诉。李甲的还款协议是一套办公用房,后因受害人反悔不同意用盖办公用房抵债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故双方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李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判决李甲此行为不构犯罪。
成功案例二
长春王乙因故意伤害案
案情2006年8月24日,王乙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张丁发生口角,因张丁心胸狭窄,在双方吵架完毕后,时隔2个多小时,在王乙下楼时突然手持单位的生产工具T型螺丝刀砍向王乙,王乙躲闪不及时,被张丁砍中背部,后王乙在抢夺张丁手中的工具时,致使张丁从楼梯摔下,导致张丁脚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事后双方均报警。各自的伤情由各自负责。时隔将近一年有余,王乙突然接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张丁起诉其赔偿各项费用达3万余元,同时还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王乙遂聘请律师积极维权。
我接受委托后,因事情经过时间较长,且张丁因打架被单位开除,王乙也在事发后不久跳槽到别的单位,故很多证据都无法查证,在调取事发派出所调查的档案时,发现其中有很多疑点。于是我带领委托人王乙去事发的单位,该单位的有关领导在听完我的讲述后,表示会配合律师和法院进行调查工作,并将当年的处理王乙和张丁的文件拿了出来,这对案情的还原有了很大的帮助,后期我又到事发的地点,工作场所进行了调查,形成了16份证据。对张丁在此案中的过错一一还原。主审法官在听取双方各项意见以及双方的证据后,认为本案中张丁存在的过错较大,但毕竟造成了轻伤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丁也因王乙的证据比较充分而不在气焰嚣张。随后同意调解,在张丁律师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我和张丁单独进行了谈话,告知其利害关系以及法律后果,并详细告知委托人王乙的个人偿还能力。最终张丁同意以9600元进行和解。双方皆大欢喜。
成功案例三
某石材有限公司与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双方在2002年3月31日,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将厂房及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给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玻璃公司交付定金5万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总价值为146万元,分三次付清,一旦签订合同,玻璃公司需首付45万元,第二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55万元后,玻璃公司可进入石材公司投入生产。石材公司为其腾让1700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供其使用。尾款于2002年底前付清,付清完毕后,雷磊石材将撤出原有的厂房。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双方约定了上述厂房可以改扩建。合同签订后,玻璃公司只支付首付款20万元,便在支付20万元首付款后,于2002年5月1日凌晨将其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工具、原材料等欲入驻石材公司,并请求石材公司给予让步,声称自己已无处可去。石材公司同情其境遇,答应其进驻石材公司。玻璃公司就此在累累公司连续生产,迟迟不支付任何款项,水电费更是不缴纳一分一文。2004年8月30日,玻璃公司(注册地在经开区)突然将其存放在石材公司的所有设备及原材料拉走。没有通知石材公司。2005年2月,玻璃公司起诉石材公司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的同时,还要求石材公司返还20万元首付款。石材公司在接到诉状后非常气愤,因其不懂法,就去应诉,稀里糊涂的接到了判决,完全支持了玻璃公司诉讼请求,石材公司非常气愤,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一审开庭前,石材公司于2007年10月委托我来代理此案。
律师意见:1、此案存在管辖权的问题,必须提管辖权异议;2、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时间长短需要搜集证据;3、玻璃公司使用石材公司水电的证据需要提供相关收费凭证;4、石材公司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虽有约定,但约定内容无可操作性,故需要进行鉴定;5、关于玻璃公司入住石材公司期间应以租金进行计算,针对此价格需要进行鉴定。6、原一审、二审的所有卷宗材料统统复印,找玻璃公司在原一审、二审的漏洞,看能否给石材公司提供有利信息。上述事项必须均举证期限内全部完成。
律师做法:接受委托后,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本市某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存在管辖权问题,但对发回重审的案子是否能再重新提管辖权异议把握不准,遂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此时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发布,但未开始施行,根据该法律第179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故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市法院的指令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08年5月7日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开庭前我搜集了大量的人证及照片,证明玻璃公司入驻石材公司两年多,给石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对此提出反诉,主张玻璃公司入住石材公司期间按照租赁进行计算,并请求对租金进行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对当时发生的水电费等费用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在经过我的一切努力之后,一审法院判决玻璃公司违约,石材公司无需返还定金,同时根据玻璃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及鉴定结果,20万元首付款扣除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石材公司应返还玻璃公司3.5万元。判决下发后,玻璃公司不服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石材公司同意给玻璃公司5万元。持续4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